这些所谓 “用于和平”目的的扩散使世界有核技术能力的国家在迅速壮大。批评者认为,如果没有杜鲁门政府提出的“和平利用核能”计划,印度等国不可能顺利获得原子弹制造技术和材料。这一时期,数十个国家启动了核反应堆、铀浓缩和钚提取工程,多个国家正是从美国“和平利用核能”计划中生产出核武器。美国学者皮特拉沃尔认为,杜鲁门政府“和平利用核能”所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后果是,全球范围内核研究和核电计划的扩散,这些计划中的许多项最终变成“核武器生产工程” 美国原子委员会顾问伊萨多尔拉比称,没有足够有效的控制民用核能转入军用的国际机制,“即使是印度这样的国家,当拥有足够钚材料后,也会去寻求发展核武器。”[72 1998年印巴两国向世界公开了核武器制造能力,印证了拉比当年的预言。
2.和平利用的依据。最直接、最权威规定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律法依据是 1970年生效的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条约》共 ll项条款,其中第三、第四、第五条款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和平利用核能问题,认为 “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各成员国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条约》确认以下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 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和平目的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做出贡献。”∞ 其意义有二:一是所有成员国均享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力;二是核能和平利用必须严格置于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组织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