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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6/M号法令(水及供排)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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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澳门供排水规章[ 第1至100条 ] [ 第101至200条 ] [ 第201至290条 ]第一条(标的)核准附于本法令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澳门供排水

澳门供排水规章

[ 第1至100条 ] [ 第101至200条 ] [ 第201至290条 ]

第一条

(标的)

核准附于本法令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澳门供排水规章》(葡文缩写为RADARM),以下称“规章”。

第二条

(监察)

土地工务运输司(葡文缩写为DSSOPT)及其他有关之实体,负责监察对本规章之遵守,并跟进其适用。

第三条

(正在进行之程序)

本法规所核准之规章不适用于在本法规开始生效时正在进行之工程及与土地工务运输司正在处理之发出准照程序有关之工程。

第四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所有与本规章规定相抵触之法例。

第五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公布六十日后开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贝锡安

澳门供排水规章

第一编

公共配水技术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编标的为订定澳门公共配水系统所应遵守之技术条件,以确保其良好之整体运作,亦保障公众健康、用户及设施之安全。

二、本编适用于饮用水之公共分配系统及作为集体用途之私人配水系统。

三、饮用水之公共分配包括:家庭、商业、工业、公共、消防及其他等消耗。

四、所分配之水之品质应遵照附件一所订定之标准及规则。

第二条

术语、符号及单位之制度

一、采用之术语及符号分别在附件二及三中列明。

二、单位应采用国际制度。

第三条

材料之品质

一、所有应用于配水系统之材料、附件及用水设备应无缺点。因其本身之性质或经过适当之保护,里外均应有良好之抗腐蚀能力,及应对所受之力有良好之抵抗能力。

二、使用于配水系统之附件及管道之材料,其应用应被公共供配水之负责实体所预见及土地工务运输司所核准。

三、应用无官方采用之说明书或应用未经足够实际使用之新材料或建造步骤时,应有土地工务运输司之核准。核准前,可先通过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之合格检定。

四、倘材料符合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其他国际认可之标准,则可通过认可之方式取代上款所述之检定。

第二章

系统之概念

第四条

一般概念

一、配水系统之概念是以最佳之经济条件及考虑消防用水之需要,供应足量饮用水予市民。

二、配水导管应尽可能构成管网状。

三、无论采用何种发展形式,都应具有足够灵活性以配合可能出现之都市变迁及接驳数目之发展。

第五条

新系统或原有系统之扩展

一、新配水系统之概念中,应考虑需要保证有适当之服务,适当服务是指供应之持续性、适合屋宇用水设备之压力保证、自由压力水面之稳定性及低速流区域之减少。

二、应评估新系统对原有系统之水力冲击,以免后者之效率严重降低。

第六条

原有系统之改装或修复

一、在原有系统之改装或修复方面,应对工程作出技术/经济评估,从而改善其效率而不对有关之系统造成水力或结构之负面冲击。

二、在技术/经济评估中,亦应考虑到因对用户、行人、汽车交通及商业造成之损害所引起之社会成本。

第三章

基本元素

第七条

原有系统之档案

一、配水公共系统之档案资料应经常更新。

二、该等档案中最少应载有:

a) 在绘有全部建筑物及重要地点而比例为1:500及 1:2000之间之地形图上定出之导管、零件及补充设 备之平面位置;

b) 导管之截面、材料及接头之类型;

c) 消防供水口之位置及编号;

d) 导管之年期及结构情况之有关资料;

e) 接户管及其他系统设施之个别资料。

三、进行配水系统之研究时,应注意有关档案所载之资料。

第八条

运营之资料

一、公共配水服务之负责实体,亦应将网路较重要部分之流量及压力波动之有关资料,以及物理、化学及细菌性质之指数保持更新。

二、该等资料应成为改装配水系统研究之主要基本资料。

第九条

人口发展

进行配水系统之研究工作时,必须了解服务区之实际人口状况及评估其可预料之发展。

第十条

每人每日用水量

一、进行配水系统之研究工作,应以公共配水服务之负责实体之记录所载原有系统之耗水资料为基础。

二、根据耗水及人口等数值而得出年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从而估计其可预料之发展。

第十一条

家庭、商业及公共耗水

一、每人每日用水量应按照服务区或在水量充足情况相似区域之最近几年用水发展作分析及用统计外插法而订定,但每人每日用水量不应少于250公升。

二、有关保健、教育、军事、监狱、旅游、消防及体育设施等场所之耗水未包括在本条所述消耗内,而应按照本身特征作评估并纳入工业消耗内。

第十二条

工业及同类耗水

一、主要之工业耗水应按个别情况评估。

二、除第十一条所提及之耗水被视为工业耗水外,尚有其他之耗水被归入工业耗水中。

第十三条

漏水

为着定尺寸之目的,进入系统之水量之百分之十二应视为最低漏水值。

第十四条

消防耗水

一、消防耗水量是按有关区域之火警发生及蔓延之危险程度而定,而该等区域应被分为下述其中一个等级:

a) A级:危险程度一般之都市区域,主要是由地上楼 高最多十层,供住宅、社会设施及可能设有若干轻 度危险之商业、小型工业之服务机构之用之建筑物 构成;

b) B级:危险程度颇高之都市区域,由供住宅、社会设施及服务机构之用之大型建筑物,以及供酒店业、商业及公共机关之用之建筑物构成;

c) C级:危险程度极高之都市区域,基本特征是有古旧建筑物或主要供存放、使用或制造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物料之商业及工业活动之用之建筑物。

二、进行不少于两小时之消防工作时,所需保证之瞬间流量,按危险程度定为:

a) A级 2000公升/分;

b) B级 4000公升/分;

c) C级 按照个别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尖峰系数

一、为系统设计之目的,应使用适合每一构件之计算流量,该计算流量须符合受尖峰系数影响之年平均流量。

二、在配水系统中,使用年最高耗水日之时尖峰系数,从而得出计算流量。

三、该尖峰系数之数值应按个别情况,并透过该区域或具相似特征区域之耗水记录而订定,且不应小于1.5。

第四章

配水网路

A节

导管

第十六条

用途

导管之用途是确保供水之输送及分配能在良好之品质及数量条件下进行,以保证用户之舒适、公众之健康及安全。

第十七条

计算流量

一、导管之水力研究应以对计算流量之认识为基础。

二、在配水系统中,须考虑受尖峰系数影响之系统开始营运时及设计年限所预料之年平均流量,并加上损失流量。

三、主导管应以最高消耗日之时尖峰流量为基础,并考虑消防耗水而定出大小。

四、配水导管应以最高消耗日之时尖峰流量为基础,并核查火警情况而定出其大小。

五、主导管应以在其中一条主导管中断供应时,其余主导管仍确保最低输水能力达总消耗之百分之七十之情况而定出其大小。

第十八条

水力设计

一、配水网路之水力设计应注意到有需要将系统之总成本,包括首次投资及营运成本降至最低,并保证达到所需之服务水平。

二、将成本降至最低应透过一个直径之标准组合,并遵守下列规则而达至:

a) 因稳定性,耗水之波动及瞬变情况等缘故,设计年 限之尖峰流量之水流速度不应超过以下式计算出之 数值:

V=0.127D0.4

其中V为极限速度(米/秒),

D为管内径(毫米);

b) 因卫生缘故,系统开始营运年度内,尖峰流量之水 流速度不应低于0.30米/秒,而在不可能实施此限制 之导管中,应备有适合之定期排水装置及辅助加氯 净化站;

c) 任何用水点以地面标高计算,无论在静止中或服务 中其压力不应超过600kPa;在路环之最大压力则容许至800kPa;

d) 为着用户舒适及设备之安全,系统中各节点之压力不得出现大波动,并规定每日中最大变差为300kPa;

e) 除特殊情况外,公共网路以路面标高计算,其服务 压力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250kPa。

第十九条

火警情况之核查

一、完成系统之水力设计后,配水导管应接受火警情况之核查,以保证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流量在消防栓内之水压高度不低于180千巴(kPa)。

二、第一款所述之火警情况中,导管内不要求任何流速限制,并容许与消防工作无直接关系之网路节点之水压高度不低于10千巴(kPa)。

三、在特殊情况中,得不遵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限制,只要经适当地衡量其效果及为减低或消除引致之弊端之适当措施作预计即可。

第二十条

最小直径

导管之最小标称内直径(DN/DI),是按区域之火警危险程度而定,应为:

a) A级 100毫米;

b) B级 125毫米;

c) C级 150毫米。

第二十一条

铺设

一、街道之配水网路导管之铺设应与其余之基建配合,并尽可能在行车路以外之地方。

二、导管应铺设在距离屋界不少于0.60米处,与其他平行而建之基建之距离一般不应少于0.50米,并在任何情况中不得少于0.30米,以便进行任何该等基建设施之维修操作。

三、导管之铺设应尽可能在高于废水下水道面之一个平面中,而距离不少于1.0米之地方进行,以保证有效防御可能产生之污染。该两类系统之接头不得作垂直重叠。

四、在不可能遵守上款所述规定之情况中,应采用适合之特殊保护装置。

五、应避免在垃圾堆填区或其他受污染区域内铺设导管。

第二十二条

深度

一、以导管顶之外表面至路面之间之距离量度,导管最小覆土厚度应为1.00米或0.60米,视乎属街道范围或人行区域而定。

二、倘因交通、接户管之插入或其他基建之安装所需,第一款所述之数值应作出增加。

三、衹要能保证导管有承受超载之适当结构承受力,其覆土厚度得小于指定之最低限度。

四、在特殊及有适当解释之情况中,容许导管设置在路面上,只要受适当之机械性及受热性之防护及防止污染情况产生即可。

第二十三条

沟之阔度

鉴于操作及人员安全所需,除有适当解释之特殊情况外铺设导管之沟之阔度应有由下列公式订定之最小尺寸:

a) L=D+0.40(直径至0.50米之导管);

b) L=D+0.60(直径0.50米以上之导管);

其中L为沟之阔度(米),

D为导管(米)之标称外直径(DN/DE)。

第二十四条

铺设

一、导管应以确保其绝对稳定性之方式铺设,在新近填土之区域内应加倍小心。

二、沟应有符合规格之基底,并以能让各段之管在承载力相同之土地上得到连续及直接承托之方式建造。

三、当土地因本身性质而不能确保管或零件之稳定性之必要条件时,应进行预先压实或用有较大承载力适当地夯实之材料取代,或采用其他适合之建造方式。

四、当挖掘工作在石质地进行时,所有管道应铺设在厚0.15至0.30米其最大伙粒不超过20毫米之砂、碎石或类似材料之均质托层上。该托层厚度应根据管之材料及直径而定。

第二十五条

沟之回填

一、沟之回填应以颗粒尺寸不超过20毫米之材料进行,并填至管道拱背线上0.15至0.30米之地方。该厚度应根据管之材料及直径而定。

二、回填材料之夯实应小心进行,以免损坏导管,并保证路面之稳定性。

第二十六条

接头

一、接头应不漏水及保持管道适当地对中。

二、按照其类型及特征,接头应容许相连直管段之间形成指定角度,可膨胀、传递轴向及剪应力,并易于进行管及零件之装置及拆卸。

第二十七条

不漏试验

所有导管经铺设好后在其接头不被掩盖之情况下,应接受附件四所述之不漏试验。

第二十八条

材料之性质

一、在配水导管方面,只要遵守第三条之规定,可使用任何材料。

二、导管在无防护或承受振动,尤其是在其横过艺术建设所在处情况下,所使用之材料应是延性铸铁、钢或其他材料,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核实对第三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防护

倘导管之材料是容易受内或外界之侵害时,应按照侵害物之性质预设适宜之防护。

B节

接户管

第三十条

用途

一、接户管之用途系确保从公共网路至需要服务之物业之边界供水能在良好之流量、水压及水质条件下进行。

二、作一般性消耗用及消防消耗之用之接户管通常应各自独立。

三、共用之接户管只容许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消防队之事先意见而装设。

第三十一条

计算流量

一、所要考虑之接户管中流量即有关屋宇系统之计算流量。

二、倘为共用之接户管,则所要考虑之流量应采用下列数值之较大者:

a) 屋宇冷、热水分配系统之计算流量;

b) 屋宇消防用水系统之计算流量。

第三十二条

水力设计

接户管之水力设计系按照计算流量而确定其直径,及根据公共网路之有效压力大小得出一个介乎0.5及2.0米/秒之间之水流速度。

第三十三条

最小之直径

一、接户管之最小标称内直径(DN/DI)为20毫米。

二、消防用途兼有调节水箱之接户管之最小标称内直径(DN/DI)为65毫米。

三、倘须同时确保无调节水箱之消防用途时,直径不得小于80毫米。

第三十四条

外形

接户管之外形无论是平面或剖面都应成直线。

第三十五条

最小深度

接户管之最小覆土厚度为0.80米,在不承受交通活动之区域则可减至0.50米。

第三十六条

与公共网路之连接

一、公共网路所围绕之建筑物其配水系统必须透过接户管与该网路连接。

二、倘有合理解释时,同一大厦可设有一条以上之接户管,作为家庭或服务性用途。

第三十七条

插入公共网路

一、接户管插入配水公共网路导管是按照所采用材料以适合之零件进行,同时应预设中断供水服务之制水阀。

二、不可插入直径大于300毫米之接户管于导管中,但倘能保证不会出现管之结构承受力损失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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