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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提高排污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5-08-27  浏览次数: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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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广东省发改委近日称,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厅、广东省环保厅共同出

       广东省发改委近日称,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厅、广东省环保厅共同出台通知,广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通知表示,要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加倍或折价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以进一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其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相关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广东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并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于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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