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扩散条约》是一个拥有 188个缔约国的具有极大普遍性的条约,条约以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为宗旨,伊朗也是条约的缔约国。近来伊朗所声称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该问题的努力失败后,该问题被移交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已经于2006年 12月23日和2007年 3月 24日分别通过第 1737号决议和 1747号决议,对伊朗进行制裁。这不禁引起了我们的反思,作为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成员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受到哪些限制?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