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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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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能资源,是指利用江河、湖泊等 水体的能量进行水力发电的水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

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鼓励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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