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于有机物污染土壤的控制标准仅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1995) ,其中涉及土壤p H ,镉、汞等12 种重金属以及六六六和DDT 2 种农药。
该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一级标准制订采用地球化学法,主要依据土壤背景值,对于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如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物( POPs) ,理论上在土壤中的背景值应视为零,小于此值时是无污染土壤,大于此值时是污染土壤,因此通过地球化学法制订杀虫剂类农药污染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不科学的 。二级、三级标准制订采用生态环境效应法,将土壤2植物体系、土壤2微生物体系、土壤2水体系等研究得出的各体系的土壤环境质量基准,经综合考虑,选择最低值的体系作为限制因素,制订土壤质量标准。
GB 15618 —1995 规定的有机物项目不全,缺乏比较常见的有机物控制标准,如苯、硝基苯、POPs 农药类(如六氯苯、氯丹和毒杀芬) 等;另外,在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 ①该标准为环境基准,可作为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的优劣,但不是污染控制标准; ②尽管该标准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但分级缺乏理论依据; ③依据该标准确定的重度污染土壤,是否可以按照有关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缺乏明确依据。
该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