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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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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合政[1999]75号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减轻巢湖的磷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巢湖

合政[1999]75号

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减轻巢湖的磷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二、无磷洗涤用品包括无磷洗衣粉、无磷液体洗涤用品、无磷皂粉、无磷洗衣膏以及其它无磷洗涤辅料等。无磷洗涤用品中的五氧化二磷(P2O5)的总含量必须低于1.1%,其它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做好含磷洗涤用品的清仓和无磷洗涤用品的仓贮等准备工作,保证无磷洗涤用品的供应。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进入合肥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当申请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对未经公布准入的洗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五、市、县技术监督局定期抽检所辖区域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六、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仍在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经营单位,将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仍在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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