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有惊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函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054

分享到:

文章摘要:(渝府法函[2003]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要求对《重庆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报请市

(渝府法函[2003]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要求对《重庆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重庆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在连续施工作业前将《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并公告附近居民”中的“《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是为满足特殊工艺要求设置的特别许可证明,具有实效性和现场认定的特殊性,必须存放施工现场备查。除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不能出示《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应视为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依照《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