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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适用地方环境保护规章中有关情节严重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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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渝环发[2001]49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

(渝环发[2001]4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授权规定,对我市环境保护规章中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定为情节严重:

(一)实施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

(二)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在高(中)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或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3倍以上的,噪声超过5分贝以上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七)妨碍、阻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八)其他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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