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发[2001]4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授权规定,对我市环境保护规章中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定为情节严重:
(一)实施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
(二)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在高(中)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或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3倍以上的,噪声超过5分贝以上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七)妨碍、阻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八)其他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