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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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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渝委办〔2004〕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渝委办〔2004〕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0日

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一把手和市级有关部门一把手。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原则上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三年进行综合考核。在换届或职务调整时,应进行环保实绩综合评价。

第五条环保实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完成目标任务、解决突出问题、增加投入、改善环境质量等,具体考核内容在当年下达。

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第七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考核得分按照三年年度考核得分各占30%计分,三年环保实绩变化计分占10%。综合评价得分以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得分加权计算。

第九条考核得分90分以上、80.1—90.0分、60.0—80.1分、60分以下的,分别确定为实绩好、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

第十条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价政绩、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次、实行奖惩与任用的依据之一。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实绩较差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推行为先进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为实绩较差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不得提拔使用。综合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实绩好的予以表彰,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实绩较差的,予以降职或调离安排。

第十一条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整改并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当年考核评定为实绩较差。同时,依据渝监发〔2000〕2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干预环境执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重大污染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四)因工作不力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施,渝委办〔20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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