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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行业含油废水废渣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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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了保护我市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

为了保护我市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餐饮行业含动植物油的废水、废渣及废动植物油的收集、加工利用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产生含动植物油废水、废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餐饮单位”)必须限期安装隔油设备,不得随意向地下排水管网及其它地方排放含动植物油的废水和废物。

二、各餐饮单位的废动植物油应及时交由废动植物油收集的专业单位清运,不得擅自倾倒或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

三、凡从事隔油设备安装及废动植物油收集、处置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四、各餐饮单位必须按市、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由市、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新建餐饮单位,应在开业前办理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手续。

五、凡非法从事废动植物油加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将其列为土法炼油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拆除其全部生产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各级环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02年2月1日起,在主城区(九区及三个开发区)、万州区、涪陵区和黔江区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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