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8月5日 桂环字1981003号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建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一、根据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一切小型企业和社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建设,必须注意合理布局、注意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一切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凡属工业(包括非工业部门中的工业项目)、科研、医疗的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填报“环境影响调查表”(表格形式及填报方法见附表及说明)。经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所在的地区、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自治区计委、建委、主管局、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否则,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四、集体所有制的社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建设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建设前必须填写“环境影响调查表”。各市、县的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批。县还必须将审批文件抄送地区、市计委、建委、环境保护部门各案,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得纳入年度计划。
五、改建、扩建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各级经委要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加强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监督检查。对有污染的项目要填写“环境影响调查表”,由经委审批,并抄送所在地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自治区经委、计委、建委、主管局、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否则,不得纳入年度计划。
六、“环境影响调查表”经审查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或建设地址有重大改变,应重新填报环境影响调查表,并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七、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填报环境影响调查表,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凡明知污染严重又不填报“环境影响调查表”,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建设投产后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罚款或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