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津公交[1998]516号)
为加强对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的控制,净化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我市部分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连续行驶时,无特殊情况,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社会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禁鸣喇叭对减少城市噪声,保护城市环境的重大意义,促使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禁鸣规定。
四、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内鸣喇叭或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视情节组织集中学习。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