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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钢铁冶炼违法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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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QSF-2005-380007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琼土环资察字〔2005〕26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查处钢铁冶炼违法企业的通知各市、

QSF-2005-380007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察字〔2005〕26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查处钢铁冶炼违法企业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钢铁冶炼行业现状,加强钢铁冶炼行业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我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省钢铁冶炼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府办〔2005〕7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对辖区内的钢铁冶炼企业(含钢铁回收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

二、要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凡属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治理。

三、要积极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沟通,掌握钢铁冶炼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有关信息。

四、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见附件1)中所列的关停小钢铁厂的范围,核定所检查的企业是否属于关停企业。凡属于关停范围内的在建和投产的小钢铁厂,要将相关材料移送当地发改部门,并协助发改部门予以关停;属关停范围内的小钢铁厂,环保部门不予审批,也不得颁发排污许可证。

五、今年底前所有钢铁冶炼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控。

六、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填写《海南省钢铁冶炼行业检查表》(见附件2)报省环境资源监察总队。

联 系 人:许志娟

联系电话:66776164

传 真:66789944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

2. 海南省钢铁冶炼企业调查表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钢铁 企业 检查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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