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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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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根据国务院环委会最近决定“城市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

根据国务院环委会最近决定“城市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指示精神,针对当前我区城市环境问题日严重的状况,促使城市人民政府把城市环境保护提上议事日程,明确城市市长对城市环境质量负责,在市长的领导下,对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互相配合,进一步推动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分十个级别评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将定量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委会。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每年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各城市环境质量的趋势变化做简要评价,同时将结果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具体办法、指标统计分级、项目监测分析计算方法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六、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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