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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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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苏发[1996]4号)“八五”期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环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环境科技

(苏发[1996]4号)

“八五”期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环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环境科技、环保产业等都有了新的进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部分地区环境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地制约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国策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保护纳人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指标体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兼顾当代和子孙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切实将环境保护纳入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逐级实行责任制,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与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要明确‘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保工作的奋斗目标。到本世纪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的环境目标是,地面水水质基本达到江苏省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标准;城市和集镇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城市和集镇声环境基本达到沤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标准。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城乡总体环境质量基本保持“八五”末的水平,重点水域和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淮河(江苏段)水体变清,洪泽湖、太湖与苏南运河水环境状况有一定改善,生活环境质量达到与小康水平相适应的指标要求。到20l0年,我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环境目标是,地面水水质全面达到或优于江苏省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舰定的标准;城市和集镇大气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至二级标准;城市和集镇声环境全面达到或优于沤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标准。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总体环境质量比“九五”期间有明显改善,重点水域和部分地区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长江(江苏段)保持良好水质,洪泽湖和太湖水质恢复II类标准,苏南运河水质明显改观,实现与基本现代化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把江苏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的省份。

二、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各地要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结合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大力节约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行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总量控制和集中控制。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城)活动,加大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力度,加强自然保护,抓好农业生态建设,着力解决流域性、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依法管理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加快实施《江苏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即蓝天、碧水、宁静、生态和资源化等五大工程。特别是碧水工程中的苏南运河治理、太湖水源保护和淮河流域污染防治等“三大战役”应作为重点骨干工程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长远规划,并在资金安排、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地也要针对一些重点区域和重大环境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打几个大战役,以带动全局,把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推向前进。

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坚决控制污染源

坚决遏制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关。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今后所有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项目)的立项,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首先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凡是有污染问题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供电、供水以及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擅自批准或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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