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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出台强制性措施保护环境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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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从即日起,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排污行为,除接受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将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其责任人员或

从即日起,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排污行为,除接受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将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其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据了解,我市最新出台的这一强制性处理措施,旨在保护环境,促进排污单位达标排污。

  这个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由市纪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四部门联合出台。根据实施意见,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或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污泥,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实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停产整顿。同时,公安机关将对排污单位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其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为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绍兴市建立了纪委、环保、公安、监察办理违法排污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违法排污案件具体办理规程和移送案件的标准、范围、程序、文书格式等。今后绍兴市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将与各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对于妨碍、阻挠环保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为促进排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他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任何违法排污行为采取“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并借助各级各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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