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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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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QSF-2005-380011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琼土环资察字〔2005〕24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QSF-2005-380011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察字〔2005〕24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2005年8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府办〔2005〕7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实现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由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通知》,规格比往年高。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排污的严重性和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要紧紧围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提出的四项目标和六大重点,在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全力投入到专项行动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一定要在社会上打出环保部门的气势,树立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的形象。通过挂牌督办、责任追究、新闻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等手段,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分阶段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各市县要将宣传报道工作纳入环保专项行动的整体部署,统一安排。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环保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查处典型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都要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对措施得力、整改到位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三、确定重点,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市县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的现状,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和挂牌督办问题,并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四、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

环保部门应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起主导作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一是要强调上下联动。各市、县与省,通过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媒体,一齐发出声音,形成统一声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

二是要强调部门联动。各市县要充分借助其他各部门力量,在查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时,与发展改革部门密切配合;在查处涉及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凡是涉嫌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已经移送的案件,要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办案。各部门要统一组织联合检查,一起召开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

五、突出重点,整治各类污染问题

一是对不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整改。在2004年专项行动中对污水处理厂的检查基础上,对污水处理厂再次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由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力争安装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二是整治“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各地应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再次出现“十五小”及应淘汰落后工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新产生的违法企业要严肃查处。

三是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专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重点,各市县要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明确各类保护区的水质类别,掌握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等情况。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废水向一级保护区直排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

四是加强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重点查处钢铁、水泥、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各市、县要借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认真清理辖区内重点行业的排污企业,搞清楚每个行业中有多少企业,超标的有多少,应淘汰的工艺有多少,要摸清底数。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停的要坚决停,该关的要坚决关。

五是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开展对纺织、印染行业企业的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并严肃查处。

六、加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各市、县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宣传方案、专题检查报告、自我考核结果、总结报告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简报、阶段性工作报告、各种统计表格通过12369专用电子

邮箱系统报送或直接传真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1、请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送我厅。同时上报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

2、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县应每月编发2期反映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动态的简报,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情况和工作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

3、请于每月5日和20日前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附件1)、《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2)、《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附件3)和《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所要求的信息。

4、请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报告,提交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和“十五小”、“新五小”整治专项检查的报告,填报《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附件5)。

5、请于2005年9月25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题检查报告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检查表》(附件6)。

6、请于2005年10月20日前提交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7、请于2005年10月20日前填报《重点监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7)、《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8)。

8、请于2005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方式报送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附《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检查表》、《重点监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统计表》,并同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

9、国家“12369”环保热线网站中《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2004年已为我厅和各市、县环保部门开通了信息传送的登录账号和相应的管理权限(附件9),并提供了专项行动信息的查询、统计、汇总等功能。各市、县应确定专人管理、专机使用,保障信息调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七、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

要逐步建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联系人:省环境资源监察总队 薄毅

电 话:66776164

传 真:66789944

电子邮件地址:hanepi@12369.gov.cn

附件:1.《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略)

2.《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略)

3.《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略)

4.《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略)

5.《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略)

6.《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检查表》(略)

7.《重点监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略)

8.《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9.《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登录账号(略)

10. 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时间表(略)

11. 2005环保专项行动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 行动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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