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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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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琼土环资察字〔2006〕2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察字〔2006〕2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完善巡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掌握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市县根据排查情况列出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并于3月30日前报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省级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我厅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二、切实督促企业明示污水排放口,防止偷排偷放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我省也按要求开展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但仍有一些排污企业不按规定明示排污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各市县环保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立即责令整改。主要化工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其他企业应于2006年底完成。对未经批准擅自设排污管线或暗管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凡1999年后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项目,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否则,各市县环保部门不得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三、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大力度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厅的要求,制定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工作。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逾期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管理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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