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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抽样测算当量系数》(试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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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渝环发[2005]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

(渝环发[2005]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第31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3]3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对火(汤)锅,中餐,面食和西餐茶楼餐饮单位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进行了抽样测算,测算出《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表1)和《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系数》(表2)。经市政府法制办以渝规审发[2005]6号登记,现予通告。

本通告自2005年2月1日起生效。

重庆市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

抽样测算当量系数(试行)

表1 重庆市抽样测算餐饮业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

单位:毫克/升

类别

COD

动植物油

阴离子表面

火性剂

悬浮物

总磷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未处理

处理

火(汤)锅

3707

1839

534

123

43.5

12.5

582

335

14.0

6.2

中餐

3382

1806

502

109

43.2

9.5

554

279

6.9

3.1

小吃店、面食、西餐、茶楼

2976

975.0

328.0

63.0

38.8

14.0

567

303

3.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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