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有惊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81

分享到:

文章摘要:(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止、转让。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在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事务;

(九)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一)兴办、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