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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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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苏政办发〔2005〕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

苏政办发〔2005〕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4〕20号),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主动运用价格杠杆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近年来,我省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化中期、城市化加速期和经济国际化提升期,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现象并存,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承载能力下降,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省资源紧约束的矛盾,将严重影响江苏未来的发展。价格杠杆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具,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努力形成鼓励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的价格机制,提高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价格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地要充分认识我省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地运用价格杠杆,为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价格政策

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政策。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利于吸引各方投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开发和利用。结合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定电力价格。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节约投资。

保护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电力市场建立初期,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暂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购买。电力市场运行较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电网企业售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再生能源市场。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热力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原则核定。

统筹制定电网收购再生能源电量销售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或者招标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所发生的高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纳入到统一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配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三、积极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

促进水资源保护。完成“十五”期间水价改革目标,逐步落实阶梯式水价政策和季节性水价,形成价格随用水量递增的机制;统筹研究制定水资源费、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再生水”分类价格等政策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节约使用自来水,保护水资源。

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征缴的政策措施,提高污染排放成本。研究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逐步试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治污,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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