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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一环路及以内地区全面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批复(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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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合政字[1998]9号市公安局、环保局:报来“关于在市区一环路以前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请示”(公发[1998]25号)悉。为保护和改

合政字[1998]9号

市公安局、环保局:

报来“关于在市区一环路以前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请示”(公发[1998]25号)悉。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控制市内人口密集区交通噪声污染,适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需要,市政府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在一环路及以内地区全面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望认真组织严格实施,抓出成效。

此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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