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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11)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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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101、《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101、《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02、发包人承包人有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03、发包人在何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4、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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