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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硬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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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日前,由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中,对机动车尾气治理做出规定。    据

日前,由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中,对机动车尾气治理做出规定。  

  据悉,机动车排气污染应当定期检测,定期检测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安检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验合格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0元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违反规定的,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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