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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环保新规“严管”机动车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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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1月4日,从沈阳市环保部门了解到,从8月1日《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起,市环保部门与市公安交警部门组成的机

11月4日,从沈阳市环保部门了解到,从8月1日《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起,市环保部门与市公安交警部门组成的机动车道路抽检执法队伍,每天都在沈阳市主要街道设立临时检车点,路检抽查的机动车累计已超过5000辆。

针对超标车辆,环保部门均下达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超标车辆需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不按期进行复检的机动车辆,其车辆档案将被冻结,并不予参加机动车年度检测。

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主任柳毅介绍说,“现在,机动车尾气污染约占大气污染物的15%左右,成为影响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了便于甄别机动车排气达标状况,《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经年检符合排放标准的,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车主将根据车辆的排放水平领取相应的环保黄、绿标志,才能上路行驶。

《办法》还抬高了新车的准入门槛: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沈阳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尾气排放要求。今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将无法在沈阳市上路行驶,交警也不会为其办理牌照。因此,环保部门提醒市民:买车时,一定要看清楚车辆排放标准,否则,在办理车辆注册时会遇到不小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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