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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运空气质量 山东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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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通知,结合第十一届全运会山东省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今年7月1日起,环保部门将对我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通知,结合第十一届全运会山东省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今年7月1日起,环保部门将对我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据了解,7月1日起,省环保部门将对我省牌照的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汽车全部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必须到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测试合格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5月1日起,我市办理**登记的新车取得牌照后,在1年有效期内(**登记日起算)不进行排放测试,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位于市中区望岳路的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直接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其他在用机动车按照检验要求,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测试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验报告,到该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按要求经检测后合格的车辆,环保标志的有效签注期限为1年。标志正面为有效期截止年份,以在相应月份打孔的形式签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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