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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实施企业搬迁关停“后管理”举措 厂走责任在 污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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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要求企业在开发利用前对土地进行环境评估,发现污染及时明确责任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文化广场工程施工中挖出的3.6万吨酸性废油

要求企业在开发利用前对土地进行环境评估,发现污染及时明确责任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文化广场工程施工中挖出的3.6万吨酸性废油渣和受污染土壤,经过5年时间,最近终于由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按环保要求基本处理完毕。这块挂在杭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企业搬迁关停后,污染遗留下来,形成环境隐患

  西湖文化广场施工地原是上个世纪50年代一家炼油厂的旧址。企业炼油工艺中产生的酸性腐蚀性油渣一部分埋在了厂内(当时《固废法》还没出台)。2000年企业搬迁,土地也进行了出让。2002年8月,这块土地被用来建设广场,施工中挖出了3.6万吨酸性废油渣和受污染土壤。经杭州市政府协调决定,将这些有害固废运到有处置资质的大地环保有限公司进行集中预处置。

  类似问题还有多起。创建于1958年的原杭州红星化工厂,因生产红矾钠(重铬酸钠)污染较大于1981年被关停,留下存放在厂区内的有害固废铬渣近万吨。此后这家工厂多次易主,相关部门只能耗资对铬渣堆场进行翻建严防污染外泄。3年前城市建设需要用到这块土地,杭州市有害固废管理中心,目前已将万吨铬渣中的80%安全处置了,剩余的正在抓紧设法处理。另外,杭州还发生过在公路施工中挖出黄磷泥、在进行家庭自来水表安装时发现埋藏地下20多年苯污泥等问题。

  有奖举报加内部排查,摸清企业遗留的污染“家底”

  最让环保管理部门头痛的是企业遗留污染“家底”不清。在我国《固废法》颁行之前,有害固废产生企业大都采用填埋方式进行处置。一些企业由于搬迁、改制和关、停、并、转后已面目全非,有的甚至连企业都不存在了,一些知情人士大都已退休。

  为摸清“家底”,杭州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开展有奖举报,发动市民尤其是当年企业的老职工举报,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给予50~500元奖励,重大线索的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同时,他们还通过环保部门的内部排查,走访相关部门,确定初步的调查范围和单位;邀请老环保工作者进行座谈,获取了企业历年来有害废物产生、储运、处置等方面的信息。

  土地评估明确责任,被污染土壤要及时清理处置

  在遗留污染的责任认定上,搬迁企业认为,当时填埋危险废物是因为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企业也是为了控制污染局面所采取的举措,政府应该承担责任,或者由土地开发单位负责。而前单位的行为,后单位是不肯承担责任的。

  对此,浙江省应杭州等城市要求,在去年初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根据规定,杭州市要求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前,要对其进行环境评估。如果发现污染,可以明确责任。美国通用公司在落户杭州萧山时,就主动对土地进行了环境评估,并把在机器安装中受油料污染的泥土挖出送到有资质的公司处置。

  处置费用有人“买单”,政府企业承担各自责任

  有害废物的环保处置费用比较昂贵,这对搬迁、关停企业遗留污染处置费用会造成一些困难。西湖文化广场建设挖出的3.6万吨酸性有害废物,经历整整5年才基本处理完毕,主要难题还是在资金落实和资金到位上,最后是由炼油厂、建设单位、市财政各筹划一笔资金完成。

  杭州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固废管理法规,明确了各方费用承担责任: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为做到厂走人走污染走,就要在企业注销前再让环保“把关”,实施环保“后管理”程序。由于环保部门人力有限,不可能监管到每家企业的变动情况。为此,杭州市环保局相关管理者建议,像新建企业前置审批时那样,企业在注销时必须先到环保部门办理“后置”手续,工商部门再给予注销。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污染情况确定是否会留下有害废物,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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