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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家矿山公园

发布日期:2019-04-22  浏览次数: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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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河北昌黎县栽植大量景观树木和鲜食葡萄的矿坑公园。新华社发   【生态建言】   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

 

  河北昌黎县栽植大量景观树木和鲜食葡萄的矿坑公园。新华社发

  【生态建言】

  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的特定空间地域。经过20多年的发展,矿山公园在我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域旅游等新形势下,究竟如何建设、发展国家矿山公园,成为业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矿山公园在我国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2004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这标志着矿业遗迹的保护和矿山环境的治理迈出了新的一步。2010年第二次申报国家矿山公园时,又提出“建设特色矿山公园”,为矿山公园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根据这两次重要事件,我们可以将国家矿山公园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2003年以前)

  中国矿山公园的萌芽阶段依次经历了废弃矿山治理与景观恢复、工业遗址旅游和地质公园时期。当代废弃矿山景观恢复起步较晚,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初期,有关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70年代,国内开始摸索采矿废弃地的再利用问题,基于植被恢复的生态学理念,一些矿区开始尝试利用生态景观建设与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矿山废弃地,主要运用回填复垦和植被重建的方法改造矿山废弃地的生态环境条件,而没有重视矿业遗迹的保护和利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内开始注重矿业遗迹的保护和开发。1987年,在《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中,首次提出建立采矿遗址保护区。同时,随着旅游业的逐步兴起和快速发展,矿山废弃地的治理融入了旅游观光等内容,继而出现了矿山公园的雏形和具体实践,开启了工业遗址旅游的阶段。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中指出,将“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作为地质遗迹景观主要内容之一,自此,矿业遗迹景观都包含在地质公园景观之中。在萌芽阶段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矿山公园概念,但废弃矿山治理与景观恢复、工业遗址旅游和地质公园建设等为矿山公园的诞生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二、起步与早期发展阶段(2004—2009年)

  2004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矿山公园概念,启动了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与建设工作,并于2005年8月评审批准了唐山开滦、河南南阳、内蒙古额尔古纳等28个申报单位的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标志我国开始正式设立国家矿山公园。

  2006年1月,《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要做好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并提出要将矿山公园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在有必要、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重要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的保护和相关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2007年,具有标准规范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中国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指南》颁布。此阶段中国矿山公园开发主题以展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效果和矿业遗迹景观为主,辅以人文自然景观,融入矿业科普教育功能,基本实现了矿山公园的功能标准,但开发形式单一,各个公园特色不突出。

  三、特色开发阶段(2010年至今)

  随着矿山公园开发与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单纯以旅游观光为主的矿山公园开发模式逐渐失去吸引力。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在第一批国家矿山公园规划与建设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要建设具有特色的国家矿山公园,并审批了第二批国家矿山公园资格。自此,矿山公园开始由单一的“观光型”或“科普型”向“综合型”“特色型”矿山公园转变。矿山公园的管理者也在运营中对自身的模式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度假型矿山公园、养老型矿山公园、矿山公园文化产业园等理念。

  国家矿山公园的建设与管理面临什么困难

  截至2017年年底,原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四批次共88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主要以煤炭类、非金属类和金矿类为主,类型分布较为集中。这主要是由于这些矿山公园开展工业遗迹旅游较早,有较为成熟的矿山环境治理和旅游开发经验;同时,由于这些类型的矿山在开采时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政府对其治理也较为重视。

  从已开园的国家矿山公园情况来看,前三批72家国家矿山公园正式命名的只有33家,不及总批建资格的一半,还有1家被取消建设资格。可见矿山公园建设困难重重,存在很多问题。

  此前,我国在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中,仅要求地方必须成立矿山公园管理委员会和矿业遗迹保护领导小组,而对机构的规格、体制、人员编制等核心问题上没有具体要求。由于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矿山公园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法规或者管理办法,导致各地市成立的矿山公园管理机构与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政府统一管理、行业管理和委托管理。

  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是多方参与的过程。我国矿山公园建设一般都是国家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开发主体单一,社会力量的参与度不够。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很多矿山公园在申报时做的详细矿山环境修复计划无法兑现,建设时只能简单绿化,起不到修复矿山生态的效果。此外,矿山公园的科普旅游线路、博物馆布展等各类科普设施建设也很难切实展开,不能真正起到保护矿业遗迹和科普教育的功能。

  建设国家矿山公园需要针对不同废弃矿山产生的不同废弃物和环境进行治理,同时为了满足旅游功能,对艺术设计、审美方面要求较高。截至2018年3月底,我国尚没有专业从事矿山废弃地治理、矿山公园规划的研究机构和矿山公园景观艺术设计单位,真正能够作为矿山公园的技术支撑单位寥寥无几。各省区市专业的矿业遗迹、矿山生态修复调查、评价机构严重不足,从事矿山公园开发、矿山旅游专业的技术人员不足,矿山公园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足,这给矿山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带来不利后果,造成各种开发活动难以实现。

  如何促进国家矿山公园健康、科学发展

  国家矿山公园建设需要矿产、旅游、环保等多个部门的参与,由于不同部门的诉求不同,很容易在保护与开发中产生矛盾。为此,建议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综合管理机构来确保矿山公园的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可成立矿山公园管理处(办公室)等常设机构,对开发与建设进行监管,并为宣传、科研立项等工作提供必要帮助。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矿山环境法》,将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纳入法律范畴;修订《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确立建设标准,包括评估、验收、资质管理、导游培训、准出准入等制度,让地方政府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同时,制定《矿山公园建设与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各级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矿山公园开发与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在保证政府公园管理与建设的主导地位外,应鼓励多主体参与,将公园建设分为两部分由不同主体负责——基础部分,即矿产开采留下的水土资源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由矿山企业负责;建设部分,即公园的建设与运营,由公园开发企业、团体或个人负责。其次,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矿业遗迹保护与旅游开发资金,除了将保护和开发纳入国家与当地财政计划,还要积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例如,政府负责公园的基础设施投资,矿山企业承担公园的环境治理费用,公园开发企业或团体、个人开发建设,承担旅游项目建设资金。最后,明确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制定、完善资金监管制度。

  加大人才培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也是国家矿山公园建设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首先,建议开设旅游地学专业学科。矿山公园急需人才包括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保护人员、矿山公园规划人员、景区专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导游人员等,他们需要掌握专业的矿山与旅游知识,深入了解矿业遗迹和矿山生态环境的特点,熟悉公园的科普线路和设施建设,懂得矿业遗迹的保护和矿业科普宣传与环境教育等知识。其次,鼓励高校、企业和个人研究矿山环境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公园规划与科普等课题,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或设置矿山公园相关项目申报方向。最后,加强同国外矿山公园的交流,积极培训相关人才,合理配置矿山公园的人才队伍,例如在矿山公园管理人员中间配置矿产、生态、环境、地理、旅游管理、旅游地学等相关学科的专家顾问,以促进国家矿山公园健康、科学地发展。

   (作者:甄莎,系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旅游学院讲师;高伟明,系河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张忠慧,系河南省地质调查院教授级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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