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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废物处置与管理模式探讨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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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引言自50 年代起, 医疗废物处置已引起世界各国广泛重视。1989 年制定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将“从

1 引言

自50 年代起, 医疗废物处置已引起世界各国广泛重视。1989 年制定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将“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列为“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中Y1 组, 其危险特性等级为6. 2 级, 属传染性物质。我国1998 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 与医疗废物有关的HW 01 (医院临床废物)、HW 03 (废药物、药品) 和HW 16 (感光材料废物) 均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物, 这些废物主要来自于病人的生活废弃物、医疗诊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 它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

国内医疗机构大多集中在市中心区域, 如对医疗废物, 特别是医院临床废物不加以严格处理与管理, 则在包装、贮存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传染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的流散, 直接危害居民健康和安全。

2 医疗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CT/T 3083- 1999《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中, 医疗废弃物是指“城市、乡镇中各类医院、卫生防疫、病员修养、医学研究及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具体指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等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检验、采供血、生物制品生产、科研活动中产生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它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HW 01 医院临床废物, 如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等; HW 03 废药物、药品, 如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 HW 16 感光材料废物, 如医疗院所的X光和CT 检查中产生的废显(定) 影液及胶片。

3 国内医疗废物处置与管理模式探讨

3. 1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体制

在我国一些环保法规中已经涉及到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的内容, 但不成系统, 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已迫在眉睫。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法规时, 应充分体现强制实施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集中控制和区域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原则,还应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制, 提供法律保障。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法规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对医疗废物的产生者和处理处置者进行监督, 全面贯彻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行政代处置制度, 控制各类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运输、暂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

3. 2 医疗废物处理方式——焚烧

从理论上讲, 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就可以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或与生活垃圾一同填埋处理,但是由于很难保证灭菌的彻底性且管理上有一定难度, 所以一般不提倡废物的回收利用, 也不应允许将消毒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同生活垃圾一同填埋处理。医疗废物的热质较高, 一般可达到3000 千卡ök g左右, 当热值大于800 千卡ök g 左右时, 采用焚烧处置是经济合理的。它还具有减容减量、杀菌灭菌、稳定等多项功能。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医院临床废物焚烧炉炉温要求达到850 度以上, 烟气停留时间1s 以上。

在这种技术要求下, 病原微生物可以完全被杀灭, 同时达到最大的减容率。因此只要焚烧设施及操作达到国家标准, 医疗临床废物的无害化应该没有问题。在欧洲和北美, 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废物都采用焚烧处置。结合一定的消毒灭菌措施, 采用焚烧处理医疗废物是我国目前较为可靠、可行的方法, 可有效地防止交叉感染和二次污染。焚烧炉需采用适宜的炉型、配备先进的烟气净化装置。

3. 3 建设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

如果各个医院分散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相对较少, 设施相对简陋, 不可能设立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还会污染医院周围居民环境; 每个医院设立独自的处置设施也会造成处置成本过高, 产生热能无法利用等缺点。另外许多医疗单位内原设置的医用焚烧炉, 极大部分已到使用年限, 闲置率高。多数医疗单位希望能对医疗废物处理统一规划, 统一处置。

因此,建设专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专业的医疗废物的收运队伍、设施, 对医疗废物统一进行管理、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势在必行。

(1) 管理体制区域性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又是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认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专营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的企业, 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其运作体制除适应市场化经营方式外, 还需引进一种新的管理制度——环境管理代理机制。即由环境管理部门(项目所有权人) 委托另一方处理单位(受托管理人) , 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以契约为前提, 以信用为保证, 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经济活动, 以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特点, 强化医疗废物管理, 杜绝废物因处理者与产生者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环境损害。

因此,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制公司, 运营机制市场化, 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督、审计、执法等方面, 对其代理的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处理的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进行管理, 如运行设施, 运行操作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费标准的审计, 包装容器, 运输要求,操作规程规范化审理等, 规范其在市场的行为, 形成有效、有序的管理层次。

(2) 主要功能及设施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主要功能是对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理、集中化焚烧处置、废水达标排放等;主要设施有处置中心大楼和控制(调度与管理) 系统, 临床废物焚烧设施、临床废物的消毒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交通车辆等。

(3) 建设资金来源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是公益性的经济实体, 收入主要来自于医疗废物处理费, 经营状况受现行政策的影响较大。如在相应政策支持下并采取正确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具有一定的还贷能力。因此, 该项目前期投资应当来自政府拨款和银行贷款两部分, 也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3. 4 借助经济手段, 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化安全处理处置

(1) 由物价部门、环保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协商制定适合各省市的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

(2) 对为社会化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提供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对其中的区域性集中处理设施的投资和经营还应提供投资优惠和更广泛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4 结论

综上所述, 建议构筑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以建设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为突破口, 以加强立法, 强化医疗废物管理为主, 辅以市场化运作机制, 达到改变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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