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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将不再审批10类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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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影响下,国家政策不如‘土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环评违法问题层出不

“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影响下,国家政策不如‘土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环评违法问题层出不穷,部分地区县以下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只有30%至40%左右。对此,国家环保总局表示,10类建设项目将过不了环评审批关。

  潘岳认为,由于地方环保局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影响下,国家政策不如“土政策”。环评管理人员往往是“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明显不合理的项目也予以批准。

  为了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被动局面,国家环保总局强调,环境影响评价将不再审批10类建设项目。这10类建设项目是: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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