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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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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铜项目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铜项目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适用于各种环境功能的地表水体,其污染物浓度限值是综合各种环境功能的要求确定的,是基本要求。对于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除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执行专用的水质标准。

  因此,对于《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规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渔业水体,应同时满足GB 3838-2002和GB 11607-89的要求。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地表水 标准 限值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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