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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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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订江苏省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0〕22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订江苏省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0〕2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2006]2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9]713号)要求,在已制定并发布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与《公告》不同的,按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在未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和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仍按《公告》执行。

  二、若上述规定不能满足你省对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控制的需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农村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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