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是我国包装标准化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标准。但是,我国现阶段内难以给出类似欧盟法规或德国法令中提出的回收率和量化值。关于回收处理系统,《通则》没有规定其未履行责任的后果以及应当回收的数量标准,对责任者没有太大的约束,仅仅是责任者对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作为一种自发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因此应该明确提出 “谁污染谁治理,谁的包装谁负责废弃物的处理”的原则和责任者未履行责任的后果。此外,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 17条和第 l8条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但并没有回收再生和利用的具体规定。
因此,包装废弃物的法规应该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 “谁污染谁治理”,明确相关方的具体责任,并指出包装废弃物回收指标及相关具体回收利用规定以及回收目标。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绿色革命”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又是人类探索自我生存的明智之举,同时还是在观念、材料、生产和消费等各方面引起的一次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