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 本
日本环境厅于1991 年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镉等10 项重金属的限值,1994 年增加了三氯乙烯等9 项有机氯化合物、西玛津等4 项农药和除草剂、苯和硒15 个项目的土壤环境限制标准 。在制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时,特别设立了浸出液标准(用盐酸将纯水调至p H5. 8~6. 3 作为浸提剂,将土样(g) 和浸提剂(mL) 按固液比1 ∶10 相混合,并使混合液在500 mL 以上。将盛样瓶放在振荡器上,常温( 20 ℃) 、常压( 101. 325 kPa ) 下, 以200次/ min且振幅为4~5 cm ,连续振荡6 h ,将污染物浸出) 。此标准不适用于原材料堆置场、废物填埋场等特殊用途场所的土壤评价和污染物控制。
选取标准项目和制订标准限值的方法学遵循以下程序:首先,进行污染现状调查,日本环境厅对土壤污染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调查的177 件土壤污染事故中,有75 件除土壤受到污染外,周围环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还有63 件导致地下水污染,主要污染物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其次,模拟污染途径,污染土壤受降水的影响迁移至地下水是有机物的最主要污染途径; 最后,结合有机物的毒理数据,制订人体、环境可接受限值。
2 美 国
美国环保局(USEPA) 在污染场地现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壤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制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住宅或商业用地标准相对严格,而通过间接途径保护地下水的标准要求低一些。标准涵盖的项目较广,规定了苯、丙酮和DDT等93 种有机物,以及铅、镉、钒和氰化物等14 种无机物。
对于污染场地的管理,USEPA 专门设有固体废物和紧急响应办公室,其职责包括支持州和地方政府再开发和再利用可能被污染的土地;管理针对被废弃的和活动的危险废物地点以及为鼓励解决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创新技术而设立的超级基金项目。
3 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在制订相关土壤有机物的控制标准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值各不相同,但是标准制订的方法学基本一致,都考虑了土壤的利用目的和人体暴露途径。例如,丹麦环保署依据有机物的人体可接受剂量制订了土壤质量标准,考虑住宅用地或医疗护理中心用地土壤质量要求较高,有机物控制项目为21 项,同时对石油类污染物也规定了限值;法国环保署根据土壤的特殊用途(公共场合、住宅用地等) 和一般用途(工业用地等) 将土壤质量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其中有机物控制项目包括苯、六氯苯等51 种。
加拿大环境保护部制订的《土壤质量标准(CSo2Q Gs) 》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前提,根据土壤的利用目的及人体暴露途径确定了农用地、住宅及公共场所用地、商用地和企业生产用地4 种不同的环境标准值。在环境标准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壤的污染现状、特定用途对其进行分类,并确定修复治理方案。该质量标准控制的有机物为57项。在标准的相关研究报告中还分析了各种污染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途径,以及制订标准值所考虑的背景、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