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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的职责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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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以下的职责:第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以下的职责:

第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行动方案,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各种环境污染的防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五,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也包括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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