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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之消声设计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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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第五章 消声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机械(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以

第五章 消声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机械(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以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外,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综合措施来降低机械机体辐射的噪声。

  第5.1.2条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敞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矿井通风机等),应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

  进、排气口敞开的设备,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

  进、排气口均不敞开,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

  第5.1.3条 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消声要求确定。通常设计消声量,不宜超过50dB。

  第5.1.4条 设计消声器,必须考虑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第5.1.5条 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第5.1.6条 消声器和管道中气流速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空调系统,从主管道到使用房间的气流速度应逐步降低。主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应超过10m/s,消声器内气流速度应低于10m/s。

  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中,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0m/s。

  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的气流速度,不宜超过50m/s。

  对于周围无工作人员的高压大流量排气放空消声器,气流速度不宜超过6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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