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诉讼时效
【问题】2002年6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元,说好年底前归还。但到期并未归还。张三2003年3月1日离家出走,2004年7月31日才回来。则李四最迟应该在( )前请求自己的债权。
A、2004年12月31日 B、2005年1月31日
C、2005年6月1日 D、2005年3月1日
【解析】
该题考的是诉讼时效有关问题,这是借款的纠纷,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计算,由于是年底前归还,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2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中间张三2003年3月1日离家出走,2004年7月31日才回来造成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因为04年 6月31日—04年12月31日属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在该期间内由于张三离家出走仍旧未归,应该中止时效的进行,这里是中止1个月,相应的应该延长 1个月,至2005年1月31日。
【复习提示】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源:中华考试网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知识点】法定解除合同
【复习提示】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规定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为预期根本违约,实际根本违约以及逾额外期限仍不履行三种情形,采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说法,抛弃了预见性理论主观标准,减少了因此而造成的在确定根本违约方面的随意性现象以及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因素。
明确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这样,一方面可使合同双方预知何种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法定解除从而在履约过程中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的法定解除,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非违约方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充分利用法定解除这一救济措施来减少因对方严重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方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效地阻却非违约方不当地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