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有惊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环保考试 > 环保工程师 > 法规知识 > 知识辅导 > 一级建造师复习指导:1z302074留置

一级建造师复习指导:1z302074留置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545

分享到:

文章摘要:1z302074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

1z302074 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例题:因( )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E.供用电合同

答案:ABD。

(2)留置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和留置物

1)留置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应签订留置合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为留置人。

2)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IZ302075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0% B.20% C.30% D。50%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