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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环境执法者面露难色?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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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时常觉得无奈:为什么明知排污者违法了,却往往“法办”他不得?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时常觉得无奈:为什么明知排污者违法了,却往往“法办”他不得?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权限交接点没有处理好,让违法者有空子可钻。权属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建项目,部分权力没有下放地方,以致不能进行有效地管理。比如《环境保护法》第3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项目是上级部门审批的,作为项目管辖地的下一级地方环保部门,我们无权让业主停止生产,最多只能催其到上级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可以通报上级部门有关情况。发现此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可以罚款”伸缩性太大。

  执法程序冗长繁琐使环境执法难以作为。如排污收费的征收要经过排污申报、核定、复核、排污收费计算、下达征收排污收费通知书、收缴通知书、下达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重新核准与减免排污费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每一个程序的执行最少也有3~7天,最长3个月。仅从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算起,排污单位有15天的时间对收费额度提出异议、复议或3个月的起诉时间。在此期间,排污单位不理不睬,则须下发限期催缴通知书,又再等15天,如排污者拒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排污单位又有7天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排污者仍拒交,然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排污者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又使排污者有3日的听证申请要求;如其放弃听证要求,接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又给排污者60天的时间向上级环保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有15天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至此,排污者仍不执行,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前后后的执法程序耗时约8.8个月。这样,违法排污者尤其是承包经营者,早就转包或异地经营了,即使法院依法执行,环境执法也很难收到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简化环境执法程序,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相信这样做可以有效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增强执法效率,从而有效保护一方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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