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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州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的调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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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关于漳州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的调查(一)现实状况及相关法规在福建省漳州市的街道上,随处可以看到店

关于漳州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的调查

(一)现实状况及相关法规

在福建省漳州市的街道上,随处可以看到店家门口摆放着一个个音箱,从音箱里传出的那些震天动地的声响,搅得周围住户不得安宁,无法正常地工作与休息。从超市酒吧到普通商店,甚至连沿街收购废品的,都在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声响招搅顾客,成为漳州一大景观,也是漳州人民深恶痛绝的一大毒瘤,并成为市民向110报警的一大热点。这对于一个城市的文明建设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明确规定了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限值。根据规定,如果是居民区和商业区混杂的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那么社会噪声限值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专家介绍说,人正常说话声响约为55分贝,大声说话时大约为60至70分贝。

根据以上法规,公安机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依法制止商家违法使用高音喇叭扰民的行为。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令人遗憾。

前几年,市民向110报警台求助,公安机关虽也能及时出警,违法商家在警察面前也均不敢放肆,并及时将音响关闭。可警察前脚走,商家后脚又开始播放。再报警,警察到,音响停,警察一走,涛声依旧。如此这般,上演着一幕幕猫捉老鼠的游戏,没完没了。

现在的情况是,市民向110报警台求助,110告知要找城市管理执法局(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电话:2020127)。

然而,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结果依然不了了之。要么说是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文件,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要么说是没有检测设备,无法测定噪声是否超标;实在推脱不了,便告诉投诉人,目前只能是劝导商家把音量关小一点。结果可想而知,商家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处罚,国家的相关法律成一纸空文,执法部门形同虚设,百姓依然怨声载道。

(二)无法可依还是执法不力

根据上述法规,商家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声扰民,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一明显违法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呢?是无法可依,还是执法不力?可以肯定地说,法律是明确的,公安机关及城市管理执法局愿意出警制止商家这一违法行为就说明了法律的存在。或者是商家不把警察与城管放在眼里?显然也不是,商家没有那么大的胆。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一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变得如此难办呢?

国家的法律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而相关政府部门是保证法律得以落实的执法者。但是,当执法者竟然无法执法时,这其中的一些问题,是需要从根源上给予厘清。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那么,当商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其行为已明显违法,属于禁止对象,相关政府部门只要依据法律给予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所说的因当地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文件,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推辞,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国家法律为最高法,任何人均得遵守,不能因为没有地方法规而置国家法律不顾。

第三,所谓的没有检测设备,无法测定噪声是否超标的推辞,更是无从谈起。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执法部门负责,相应的配备是必须的。否则的话,就如同叫一个士兵上阵却不配备武器,就是不“壮烈”也会败下阵来。退一步说,环境保护局有检测设备,作为一个政府,完全可以把相关的部门优势整合,一起执法。

所以说,对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考验一个政府执政能力的试金石,任何的推诿都是说不过去的,甚至可以说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只有做到提高法律意识,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让百姓满意。

(三)各地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与措施

在百度搜索“商家噪声”,便可找到相关网页约1,000,000篇。这说明,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一些地方的状况与漳州市别无二致,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由于各地投诉不断,商家噪声扰民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也成为各地政府的一道考题。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些地方对这一公害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这其中有值得借鉴的作法。

例如:

早在2004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哈尔滨市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4]61号)规定:

(四)整治市场早市叫卖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马路市场及早、夜市市场(包括市场外溢)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加工、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五)整治商家促销形成的噪声。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2009年5月21日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从以上各地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所采取的措施来看,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均得到了有力的遏制,还给了百姓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政府的形象也得到提升。

(四)健全法规及可采取的措施

对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如何给予有效的遏制,如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需要政府作出明确的表明,制定相应的措施,才能釜底抽薪。不能只是等到百姓投诉了,才不得不赶去一趟,而且只是不痛不痒地做所谓的劝导商家自律,扬汤止沸。

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执法。因为在店外摆放的摊位及音箱均可视为经营设施,对商家摆放在店外的音箱可按店外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先警告,重犯者处于最高限额的罚款并没收音箱。对于在店外天花板上的固定喇叭,必须限期拆除。另对于在店门口用拍手发出噪声招揽顾客的行为,也应给予制止。

由于目前城市管理执法局未配备检测设备,在难以作出音量是否超标的情况下,可先要求商家把音箱置于店内距店门口不少于2米处,即可彻底解决。因为商家使用高音喇叭的目的是招揽店外顾客,如果音箱置于店内距店门口不少于2米处,要达到能吸引店外顾客的音量,则店内顾客就会无法忍受而离开。商家达不到吸引顾客的目的,反而赶跑店内顾客,自然会关小音量,也就不会造成噪声扰民。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在巡逻时,发现有商家违法扰民的行为,应当即给予制止,并列入日常工作任务,作为一顶考核项目。

政府可在目前先组织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以弥补单个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权限而造成的空白。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同时,政府应进行宣传,告知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

一个城市的和谐与繁荣,需要法律来保证,而法律是需要人去执行的。只有树立起以民为本的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样的政府才能为百姓所拥护,这样的城市才有希望。

郑德鸿 2010-2-7

本文已于2010年2月7日向福建省“省长信箱”投诉,下面是提交成功后的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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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350600195303190012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西路南区1幢403室

邮编:363000

手机:15260699224

电子邮箱:zdhong5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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