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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一销售不合格奶粉者被判赔偿受害者23万元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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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一直对因为食用了自己购买的劣质奶粉,致使一对龙凤胎儿女身体受到伤害而心存自责的汤雪辉,这些天心情稍稍舒坦了一点。9月3

  一直对因为食用了自己购买的劣质奶粉,致使一对龙凤胎儿女身体受到伤害而心存自责的汤雪辉,这些天心情稍稍舒坦了一点。9月30日,她拿到了赫山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奶粉销售商蔡丽娟、盛毅兵负连带责任,三日内共同赔偿238094.74元。

  陈思海、陈思琴均是2003年4月18日出生,是一对龙凤双胞胎,住赫山区兰溪镇金塘村陈家湾组。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思海、思琴兄妹一直食用其母汤雪辉从蔡丽娟、盛毅兵处购买的“圣王”三补婴幼儿奶粉。此后,出现头大、四肢短小、水肿、腹泻、精神差等症状。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兄妹俩分别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营养不良、低血糖症、肺炎、腹泻病、支气管炎等,共花去医药费用71938.82元。益阳市中心医院今年8月16日作出医学鉴定,认为:一、陈思海、陈思琴均存在营养不良,治疗后由“重度”向“轻度”转化,目前营养不良未完全纠正;二、其营养不良与食用不合格奶粉直接相关;三、营养不良须进一步改善。同年8月22日,益阳市中心医院就其鉴定作出补充意见:患者营养不良为轻度、伴大脑发育不良,后期治疗费约为人平每年2万元,治疗时间需3年左右。据此,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母亲汤雪辉请求法院判决销售者蔡丽娟、盛毅兵,生产者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法庭辩论中,被告蔡丽娟认为,其销售奶粉是应汤雪辉的要求,从盛毅兵经营的盛源批发部购买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者奶粉的包装袋上注明是获奖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不是销售过程中造成的。盛毅兵则称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售奶粉的过失行为仅为次要原因。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称,公司从未生产过“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公司也是受害者,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3年7月至8月间,被告盛毅兵在自己所经营的益阳市盛源综合批发部接待了一名自称是福建厂方的推销“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的业务员。经讨价还价,盛毅兵购买了其销售的奶粉。盛毅兵没有收集业务员的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没有收集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对产品进行检测。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2004年5月和9月对该奶粉进行检测,认为奶粉蛋白质等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系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的,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两销售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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