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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乱倒垃圾可罚二百 7月1日起长沙严格执行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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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潇湘晨报6月6日讯(记者 刘少龙 斯茅庚)注意了!从7月1日起,市民乱倒垃圾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    前天,建设部发布《

潇湘晨报6月6日讯(记者 刘少龙 斯茅庚)注意了!从7月1日起,市民乱倒垃圾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

  

  前天,建设部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昨天,长沙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管理处处长张建表示,办法一旦实施,长沙市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垃圾收费应征集公众意见

  

  省建设厅城建处相关负责人指出,与1993年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比,新制定的《办法》对单位和企业乃至市民提出的要求更严了,对违反规定所给予的相应处罚也更重了。新办法的出台对各地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办法》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制定治理规划、产生垃圾收费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新建小区要有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应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根据新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沿途丢弃垃圾最高可罚5万元

  

  在处罚方面,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长沙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市现在日产生活垃圾2300多吨,节日过后,垃圾数量一般都会有增加,乱倒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办法》规定,对于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是单位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垃圾的,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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