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江西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低,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
据了解,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045
文章摘要:从10月1日起,江西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低,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
从10月1日起,江西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低,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
据了解,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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