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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不达标将勒令限期整改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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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14日电(记者吴献、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提高污水、垃圾、废气处理力度,内蒙古日前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14日电(记者吴献、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提高污水、垃圾、废气处理力度,内蒙古日前出台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脱硫设施必须达标运行。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内蒙古凡是建成1年内运行负荷低于设计能力60%,并造成生活污水直排的,必须限期整改,在此期间将暂缓下达当地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建设资金。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如果造成污染事故和严重后果,还将追究运营、管理单位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据介绍,为强化垃圾处理力度,凡是无环保审批手续的垃圾填埋场,以及垃圾渗液未经处理直排的,将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将勒令停止使用。

  此外,火力发电机组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脱硫设施的,以及未按照工艺要求运行或不达标排放、违法偷排二氧化硫的,以及运行台账弄虚作假、拒绝环保部门检查的,也将依法予以高限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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