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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灾区临时安置区附近企业严禁复产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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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环境保护部昨天发布了《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其中规定,位于居民安置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昨天发布了《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其中规定,位于居民安置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企业,严禁恢复生产。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灾区的企业恢复生产应在符合产业政策、保证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完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妥善处置,具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满足灾区环境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昨天发布的标准要求,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对自身的环保设施等进行自查,并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到申请恢复生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论,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恢复生产的审批意见。

  此外,该标准还提出了几类禁止或暂缓恢复生产的情形。位于饮用水水源或临时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而且排放废水或储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禁止恢复生产。对于位于临时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待临时应急饮用水水源撤消后可以申请恢复生产。

  位于应急或临时居民安置区、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企业,以及原先位于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等环境敏感区内的企业严禁恢复生产。(记者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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