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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规划成了费钱的事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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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路修到半道,发现前面挡着十几株受保护的红树,是砍掉红树按照原规划继续修建?还是修改规划,另行选址、征地,多花上千万

 

  路修到半道,发现前面挡着十几株受保护的红树,是砍掉红树按照原规划继续修建?还是修改规划,另行选址、征地,多花上千万元为红树让道?近日,位于海南省东部的文昌市遭遇了这一难题,在保护十多株红树与新增加上千万元投资之间,文昌市政府最终做出抉择:保住红树。让正在修建的文东路改道、文东桥下移30米。

  毋庸讳言,为保护被誉为“海岸卫士”的珍稀树种红树而让市政道路改道,是人类尊重自然的文明表现,文昌市政府的做法确实值得嘉许。在钱与法之间,文昌市政府选择了尊重法律,令人敬佩。

  欣慰之余,也不免为财力尚不充裕的文昌市多花了上千万元而感到惋惜。如果当初规划部门在规划道路时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就不必要浪费这一笔巨额开支。公共资金就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国计民生的关键之处。

  众所周知,上项目搞工程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而城市建设的规划就更要有前瞻性、科学性,绝不能凭一时冲动想当然或凭着某些领导个人的喜好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做分析比较就轻易地“拍脑袋”定方案。然而,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巨大浪费我们还是时有所闻:三门峡水库由于设计上的缺陷,使得水库发电和上游泥沙淤积之间形成了尖锐矛盾,导致黄河中游的重要支流渭河变成悬河,多次发生水灾,沿岸民众受害不浅;预计造价达数千万元,还未竣工就被爆破拆除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诸如此类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

  诚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如果是因为历史条件或技术水平所限出现决策性失误,还情有可原。怕就怕一些决策者拍脑袋瞎指挥,不但使国家的大笔资金打了水漂,而且造成了产业结构、工程结构的严重扭曲。比如这次文昌市市政道路改道,我相信,如果相关部门事先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作为与民生休戚与共的市政工程在规划阶段形成必要的预判并非什么难事,但就是相关部门的“麻痹大意”,导致后期如此被动的改道,引发了巨大的财政浪费。

  现在我们正面临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日益增加的多种需求和多变的社会环境的挑战,使规划调控的目标越来越复杂,难度也越来越大。决策失误与体制、观念、政绩观有密切关系。解决决策失误的办法是重视决策的过程,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工程的决策一定要坚持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和加强监督来减少规划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减少干预,减少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城市规划所面临的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规划意识,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

  >>>观点要览>>>

  规划环评应先于和优于项目环评

  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规划对环境的影响更为巨大和持久。一个项目如果建错了地方,往往花很多的钱治理污染也解决不了问题,最终得付出更大的代价来进行搬迁。规划本来应该是一道有力的防线,不能因为规划部门的批准造成规划布局上的困境。

  《城市规划法》中在环境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城市规划法》对环境因素并没有进行充分考虑;二是《城市规划法》中缺乏公众参与的内容。此外,目前我国规划的信息也很不透明,对城市规划中哪个地方可以建什么、不能建什么,普通公众并不了解,从而使公众无法参与,无法监督。

  如果规划环评对一个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择和选址已经有了具体建议,而单个项目的建设违反了规划环评的要求,也就是违反了相应的规划,那就属于违法建设,就应当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规划环评应该先于项目环评和优于项目环评,违反规划的项目不应该通过项目环评,应该用法律责任限制乱批建设项目和违反规划的行为,强调公众监督。

  (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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