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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污染 强化水安全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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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修正案草案与

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修正案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重点参照了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吸收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有关内容,主要修改和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和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然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为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等制度,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治化。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方面,修正案草案要求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同时完善环境检测制度,并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工业废水管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21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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