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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试行诉前禁止令阻止污染和破坏

发布日期:2016-08-08  浏览次数: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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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

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据介绍,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海南省法院将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集中管辖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实施改革试点法院结合省情依法审理“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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