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有惊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环保行业动态 > 环境污染治理 > 重庆一小作坊污水直排 两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重庆一小作坊污水直排 两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6-04-07  浏览次数:1302

分享到:

文章摘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白某、吴某污染环境案,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白某、吴某污染环境案,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作坊被取缔

  2015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后,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应急监测中心、渝北区环保局紧急出动,联合对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白某洗桶作坊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白某洗桶作坊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场内堆放化工原料废桶、涂料废桶、铁皮废油桶等约1800个,地面有油污,有清洗废桶留下的污水痕迹。在这家作坊大门右侧一处民房旁,乳白色污水从作坊的排污口流出,直接排入环境。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作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经营危险废物。环境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和被污水渗透土壤进行了取样。

  环境执法人员责令这家作坊立即停止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并对这家作坊含油、含树脂稀释剂等的1200个化工原料废桶和废油桶进行暂扣,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进行转运和贮存。

  2015年4月17日,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作坊内清洗水呈白色,有异味、略浑,且有悬浮物。外排水坑点底泥中检出有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质。

  2015年9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停止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同年11月19日,渝北区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白某罚款14.37万元。

  环境意识淡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3月17日下午,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吴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工作人员1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白某在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租赁一厂房。同年10月~次年4月,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某及他人手中收购沾染有废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在上述厂房内用清水或香蕉水清洗后出售。同时,被告人白某指使工人将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倒在地上通过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201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内查获了白某收购的废旧包装桶共计28.63吨。

  2014年10月~2015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白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白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某明知白某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程序,渝北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

  发布《环境保护司法倡议书》,呼吁增强环境法治意识

  审理过程中,白某表示很后悔,说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环境的严重危害,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了。吴某当场痛哭流涕,对环境违法行为追悔莫及,表示今后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尽量多做对环境保护有益的事情。

  此案公开庭审宣判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保护司法倡议书》。倡议书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白某等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及一些不法分子环境法治观念缺乏,违法犯罪行为猖獗,情节严重,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特发出司法倡议,吁请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希望社会各界进一步增强环境法治意识,正告一切环境违法犯罪人员必须悬崖勒马。

  危险废物危害大,专家提醒经营处置应安全规范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理、利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专家提醒,由于危险废物的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并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且这种危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滞后性。如果对危险废物处理不当,就会因为其在自然界不能被降解或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在生物体内富集,可能致命或因累积产生有害影响等原因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很大威胁。因此,在生产、经营、处置和管理中应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安全规范。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图片新闻